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
本报讯 (记者朱美乔)为指导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以下简称“特医食品”)规范标识,引导科学合理使用特医食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近日组织制定了《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识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今年初,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根据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在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的基础上,组织起草了特医食品标识指南(初稿)。先后组织召开4次行业、企业和临床专家、营养学专家座谈会,征求意见建议,并根据特医食品的产品特点和使用实际,不断完善细化标识指南内容。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特殊食品司组织部分监管部门、标准技术部门、审评技术部门召开研讨会,进一步修改完善标识指南,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医食品标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涉及特医食品注册证书内容的,应当与注册证书内容一致。标签、说明书应真实规范、科学准确、通俗易懂、清晰易辨,不得含有虚假、夸大或者绝对化语言。
参考《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标签、说明书样稿要求(试行)》,细化完善特医食品的产品名称、产品类别、配料表、营养成分表、配方特点/营养学特征、临床试验、组织状态、适用人群、食用方法和食用量、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贮存条件、警示说明和注意事项等13项内容。
征求意见稿明确了主要展示版面标识要求。特医食品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应当标示产品名称、特医食品标志、净含量(规格)、注册证号、适用人群,“请在医生或临床营养师的指导下使用”提示语,可标示产品口味(如香草味等),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且不会使消费者误解的图形,也可在主要展示版面的边角标示已注册商标,不得标示其他内容。特医食品的标签应设置标志区域,位于最小销售包装标签主要展示版面左上角或右上角。特医食品标志应清晰醒目、易于识别,可以按样式等比例变化,但不得变形、变色。非特医食品不得冒用、盗用特医食品标志。
征求意见稿明确,特医食品标识除包括产品信息、使用信息、贮存条件外,还应包括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注册要求,特医食品不应对产品中的营养素进行功能声称。同时,对部分类别特医食品的特殊标识提出具体要求,如特殊医学用途早产/低出生体重婴儿配方食品等需标识即食状态或其他适当状态下的渗透压,特殊医学用途碳水化合物组件配方食品应标识“临床使用中应注意监测血糖”等。
关于征求意见稿强制力问题,考虑到征求意见稿主要从指导性的角度对特医食品企业标识进行规范,引导医生和临床营养师科学合理使用,便于提升全社会对特医食品的认知度和辨识度,不具有强制性。
征求意见稿是对食品安全法、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相关特医食品标识规定进行整理汇总,同时结合审评审批工作实践,通过细化说明等方式进行指导,更加具有实操性。
【责任编辑: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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